一、办理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7、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区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以及工业园区水土保持方案,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省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分别由水利部、省水利厅负责审批)。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20号)第十四条。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五条。4、《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
来源:武汉政府门户(http://www.qiaokou.gov.cn/)
三、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