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
2.受理。环卫窗口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格式,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受理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局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出具《关于同意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的初步意见》,转报局领导审批,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出具《关于同意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的意见》,审核不通过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退回申请。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决定
特殊环节
无
二、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