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采购工作过程中,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现金是一种受贿行为,这种行为是会构成违法犯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在采购过程中不规范自己的行为,出现收受现金,礼品等接受贿赂的严重违法犯罪情况,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就是小编对于在工作与生活中收受现金的一些整理,华律小编提醒大家,收受现金构成收的取贿赂行为,是触犯法律法规的。任何时候都应当洁身自好,严于律己,防范于未然。如果您需要找律师帮助,可以在线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