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
二、办理费用
全文?全文
《关于重新制订的通知》全文?《关于重新制订的通知》全文
全文?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全文?关于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
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
现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核定的《占用
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粤价函[2004]5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
定标准内制定本地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当地市人民政府核定后执
行。
二、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通知
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行政事业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公路管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