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新平大道209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16年)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有关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修改)(2016年)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
申请编号,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以短信方式发给申请人,,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后应当场即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编号,申请人可凭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提出申请,受理人员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
经办人员进行申请接收登记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受理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录入受理系统。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