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可以成为家暴的受害者,男性受到家暴依旧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附带内容: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附带解决以下事项:
(1)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
(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留待审理后通过判决解决。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很快撤回申请的,或者经合法送达听证通知后不出席听证的,经审查,如存在以下因素,人民法院应当保持警觉,判断其是否因施暴人的威胁、胁迫所致。存在以下因素的,不予批准:
1. 被申请人有犯罪前科的;
2. 被申请人曾有严重家庭暴力行为的;
3. 被申请人自行或与申请人共同来申请撤销的;
4. 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无正当理由的或不符合逻辑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