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2)采矿权属无争议;(3)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4)转让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费和资源税的相关费用;(5)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在转让之前,已做好交接工作的;(6)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办理费用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