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职工应保未保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申请补缴在单位工作期间应保未保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办理补缴费手续时应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表、财务凭证等原始材料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劳动仲裁裁决书等。
(一)职工未离开应保未保单位的,凭上述材料,由应保未保单位为其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
(二)职工已离开原单位到现单位就业的,凭上述材料,可由原应保未保单位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也可由现工作单位代为办理。
(三)曾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现灵活就业的市本级户籍人员,凭上述材料到本人建立社保关系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请补缴费,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按区进行专户管理;市辖县(市)户籍人员由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专户管理。
上述人员补缴费后,不能以个体身份缴纳补缴年限之后到首次参保缴费之前年度未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二、超龄人员参保一次性补缴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保障民生福祉,按照省人社厅皖人社秘〔2014〕381号文件要求,凡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或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本着自愿原则,可采取一次性趸缴保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缴费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按照宜人社秘〔2011〕213号文件执行,基本养老金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三、灵活就业人员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体身份参保应委托银行按月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委托银行扣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或致银行未能如期扣缴的,可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