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事项需要集中行使的条件包括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本市城管执法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下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全部处罚权,
2、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城市河湖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城市停车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
4、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
5、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