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1、申请与受理,需审查报件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规,然后在二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与决定,需审查报件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规,审查后做出同意受理、不予受理、补齐资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