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动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轮候查封制度借鉴了国外法律如德国、日本等国关于“再查封制度”的规定以及美国、英国、奥地利等国关于“优先分配制度”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多个债权的实现,并提高了执行效率,为更好地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可操作的模式,它避开了重复查封的“同时性”,以“前后相序”的错位式查封对法院的行为予以认可,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查封财产的单独处分权,保障了法院审判、执行权的唯一性和独立性,对规范人民法院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近年实施轮候查封制度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在这里作一一解答,不到之处请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