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衡水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二、城乡居民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需详细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及申请低保原因);
2.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分户的,原则上需将户口迁到一起后申请);
3.申请人签名生效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书》;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及复印件;
6.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离婚协议书、家庭成员就学证明、家庭成员服兵役证明;
7.残疾证、其他专项生活救助(优待)证明及复印件;
8.退休证、离退休养老保险金证明、失业保险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就业失业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9.患病诊断书和医疗费支付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结算单或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
10老年人要提供子女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证明;
11.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城乡居民申请流程
1.申请家庭向乡镇(街道)或受乡镇(街道)委托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
2.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3.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
4.组织村(社区)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情况和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5.根据调查核对情况和评议结果形成审核意见。
6.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公示,群众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局。
7.县区民政局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审核意见等材料。
8.县区民政局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
9.抽查30-50%的申请低保家庭进行入户调查。
10.县区民政局集体研究拟审批低保名单。
11.再次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审批资格。
12.发放低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