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六条及《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有关规定,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佛山市高明区文化体育局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区
1、申请报告,申请人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5、法定代表人简历,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6、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7、办公场地证明,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8、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9、申请行政审批委托书,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10、代理人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