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南雄市雄中路321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办税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征收服务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为纳税人出具准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所在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自取的方式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材料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且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