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居民;2)暂住本市的华侨(华侨国内户口须已注销);3)满60周岁(含)以上且在我区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非本省户籍居民;4)在我区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只可办理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5)以上实施人群不含外省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二、办理地点
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侨胜南路2号一楼出入境办事大厅
三、办理材料
申请人遗失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需提交。
1.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2.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须附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的才需提交此项材料。
1.属在我区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办理补发、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申请的需提交;2.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也需提交本项材料。
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再次签注需要提交。
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1、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在《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2、其他人员申请一律不用加具任何意见。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未申领身份证的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