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来源清楚或稳定;(2)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二、办理材料
法人代表或个体申请人提交。
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提交。
申请经营国家二级及附录二物种或其产品时需提供(胭脂鱼、鲟鱼类除外)。
说明申请物种、数量及用途等要素。
申请经营国家二级及附录二物种或其产品时供货方为自产自销的情况下需提交供货方《驯养繁殖证》。
申请经营国家二级及附录二物种或其产品时需提交。
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申请经营国家二级及附录二物种或其产品时需提交供货方《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