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 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范围内; (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 (四)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广告标牌设施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申请表》; (二)设置位置平面图; (三)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设计); (四)版面设计效果图(标明板面材料、尺寸); (五)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用地协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申请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 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 (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二)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米; 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五)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二十一条 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6年)
附件9 公路路政许可条件 第十点 按照《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粤交法20121633号)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路政许可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具体负责所管辖公路路段的路政许可工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条 广告设施规划方案,应当包括《广东省公路两侧广告设施规划方案表》(见附件)、全线规划位置示意彩图、分段(区域)规划位置详图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填写《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申请表》(附件5),其余申请材料的提交按照《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确保其在施工、拆除、正常使用及发生意外造成倾覆、损坏等可能的状况下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公路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 互通立交区的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原则上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主线或者匝道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和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 (二)设计图案、颜色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三)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可变画面; (四)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制作和安装,参照执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五)广告标牌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审批机关发出的管理编号、设施所有人及其联系方式。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广告标牌设施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 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