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申请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年培训人数)不低于3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习实训设施设备。办学场地应相对独立,面积应达到500平方米以上,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不得设在地下室。租赁的场地和设备应具备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不得租赁转租场地或财产关系不清楚的场地用于办学。其中,理论课教学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能基本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有充足的实习工位;有办公用房;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5、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至少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各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