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修改,由抽象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不需要达到“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即可入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仍需明知其所生产、销售的是假药才可定罪。部分药店正常经营时无意中销售了假药,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否则就有客观定罪之嫌。但是,许多药店的经营者销售假药被查处后,出于驱利避罪的本能考虑,往往声称不知道是假药。如何来正确审查认定其主观认知,做到不枉不纵,给办案人员带来不少困惑。
不能仅以行为人是否承认明知为认定标准。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界定,除其供述明知系假药这一情形外,还应包括应当知道是假药的主观认知状态,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认定。如实践中存在的“小渠道”购进药品,即向不具有正当资质的私人购买药品等情形,都应当认定为明知是假药。药店的经营者均接受了相关法律、业务的培训,应当知晓《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批发零售企业都应当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因此,未查验授权文书、随货同行单等证明材料向无有效证件的私人购进药品、未查验许可证、GSP证书等药品合格证明、未索要发票等“小渠道”进货行为,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对购进药品系假药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态.
1、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4、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会立案: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一旦被控生产、销售假药罪,最好求助于专业的刑辩律师,积极弥补自己的错误,从而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