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管理部和平北大街48号(省妇女会馆对面)
沈河管理部沈河区惠工街159号(地铁二号线金融中心站B出口南侧)
铁西管理部铁西区艳粉街61号(203路终点站对面) 皇
姑管理部皇姑区宁山西路5号(百鸟公园西南角)
大东管理部大东区大东路175-1号(永丰社区西侧)
浑南新区管理部浑南新区沈营路29-14号(哈尔滨啤酒厂对面)
于洪管理部于洪区黄海路20号
沈北新区管理部沈北新区中央路77号
苏家屯管理部苏家屯区牡丹街63-1号
新民管理部新民市战前大街112号
辽中管理部辽中县南环路1号2门
法库管理部法库县龙山路7号
康平管理部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路64号
铁路分中心和平区砂阳路618甲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