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以下材料前往包头市管辖的车管所申请办理: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含车船税凭证);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机动车来历证明;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