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
二、办理地点
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
三、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四、办理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广东省人防办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2010年)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同意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a)新建除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b)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c)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d)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防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
第一条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九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专项用于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