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条 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不少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分类经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七条 禁止采伐生态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其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向当地有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取《林木采伐申请表》,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采伐申请文件; (三)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还必须提供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8年)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伐区调查设计内容违反有关伐区调查设计规程规定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申请采伐未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的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 (五)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六)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不合格的; (七)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和更新验收不合格的。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必须成立林木采伐审批小组,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文件,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研究批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发证的理由,及时通知采伐申请者。有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行政交界地的林木采伐,在接到采伐申请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权属无争议后,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火烧迹地的林木,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生态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森林采伐管理工作。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8年)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和占用国有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