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专属管辖,又叫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类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刑事诉讼的专门管辖分工: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铁路系统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分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1、专门法院对其专属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
2、专门法院对其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排除其他法院对专门管辖案件的管辖;
4、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协议排除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得适用于地域管辖或者特殊地域管辖,外国法院亦无权管辖。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有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之分,适用案件具体如下:
1、国内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一)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二)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三)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分为一般管辖、专属管辖和特殊管辖。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