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户口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有关规定,公民出生(不含收养子女)、死亡、暂住户口登记,未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项目由当地派出所实施;收养子女出生登记、变更姓名、性别、更正出生日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变更更正民族由地级市公安机关实施。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精神,除变更更正出生日期、变更更正民族、变更性别继续由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外,其它户口登记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公安派出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申请户口登记需符合下列条件:
常住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生后30天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死亡后30天内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实施对象和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