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年金占工资的比例,由企业制度的方案确定,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入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3、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