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是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但申请房屋抵押登记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要有房产证等,如果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抵押。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七十六条 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1、借款人贷前填写居民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行证明材料。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3、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
4、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
(1)正常结清是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
(2)提前结清是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