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纠纷诉讼程序

一、基本事项

(一)案由的选择

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二)受理条件

1.有医患关系;

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3.患者有损害后果;4.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之间因果关系;5.患者有经济损失;6.在诉讼时效内。

3、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证据

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二、审理程序

1、管辖法院

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医方如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证据保全

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3、证据交换与质证

⑴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⑵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⑶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⑷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

4、行为能力鉴定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5、司法文检鉴定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

迹鉴定等。

6、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法院一般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书不服的,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首次、再次鉴定意见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对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与诉前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法院委托鉴定能够及时发现检材上的问题。

7、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程序

一般在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情形下或虽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意见在认定过错范围方面过于狭窄,同时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诊疗规范、常规等相冲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程序。

8、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为证明患方实际发生损害结果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而向法院申请提起的一种鉴定程序。

9、营养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其计算期限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后果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0、护理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须依赖生活护理的,其护理期限应当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1、医疗依赖鉴定程序

对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为维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并已形成护理、药物或其它医疗依赖的,对于医疗依赖的期限及费用,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

三、医疗纠纷诉讼的程序如下

一审诉讼案件

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1、 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 有明确的被告;

2)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 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 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 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 原告起诉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 原告的身份证明;

2) 被告的主体证明;

3) 起诉状;

4) 医疗病历资料;

5) 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 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 原告起诉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 诉讼费:根据原告起诉标的大小而不同;

2) 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4、 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 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 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 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在诉讼时效内。

5、 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 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 有损害后果。

6、 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 法院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 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 通过司法鉴定。

8、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 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 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 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 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 其他。

9、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 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 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 法院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 举证一般在法院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 法院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 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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