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二、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三、办理机构
贵州省林业厅
四、办理时限
5个自然日
五、法律依据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六、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