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不收费
茂南区金城路168号行政服务中心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号窗口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证明。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及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