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00分,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具备申请积分入户的资格。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有效期内);
(二)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1、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居住证积分每年申报一次,积分结果每年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在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进行申报。
2、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