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设置人应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其设置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办理材料
填写完整、规范,并盖全印鉴。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选址的依据;(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四)占地和建筑面积;(五)医疗机构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
房产或用地若不是医疗用途的,应有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关于允许用作医疗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房产如属租赁,应同时提交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原件)注:存款金额与授信额度之和应大于投资总额。
交原件。
设置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复印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