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3、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5、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