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10号咸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户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陕西本地户籍人员户口迁移,及外省户籍愿意在陕西落户人员,满足我省各市户籍迁移条件,可以按照我省户籍政策迁移
来源:陕西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xy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