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附条件不起诉的,申请书要载明公诉机关、被告人信息、附条件法起诉的原因和理由等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1、组织听证。对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结合具体情况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通知案件的受害人、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社区、学校代表,对拟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的理由及所附的条件,倾听各方意见,可根据不同的意见对所附条件进行修改。如案件被害人提出强烈反对且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移送起诉。
2、检察长签发决定。通过听证后,由检察长签发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社区、学校等地,如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可提请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再行复议;犯罪嫌疑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移送起诉,进入审判程序。
3、考察、监督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由相关的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汇报。为确保附条件不起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应建立“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的“三位一体”监督考察体系。
4、评价程序。通过监督考察,在期限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表现进行评价,可通过犯罪嫌疑人汇报、社区打分等形式,由检察机关予以综合评价。
5、法律处理程序。根据评价结果,对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要视其情况分别给予处理。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不服管理,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检察机关可决定移送起诉;对愿意回归社会,表现良好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告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