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高栏港经济区新源大厦三楼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中止受理许可;
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特殊环节
无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4】2号)(2017年)
主要职责第二条负责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年)(2017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2017年)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