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人是不能成为拍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 调查分析不能交付的原因。拍卖标的不能交付有多种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承租合同未到期;有的虽然未有承租合同,但承租人交纳租金,属事实上的承租关系;有的承租人到期赖着不走,或承租合同早已过期仍然强制占用;有拖欠职工工资未兑现在等待讨要的;有门口道路已被邻居占用,等等。对于诸多不能交付的原因应作具体分析,哪些问题是通过与相关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沟通协调能解决的,哪些问题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哪些问题很难解决。
第二, 妥善协调解决标的交付问题。既然拍卖公司是拍卖标的受托方,这就决定了与买受方是法定的买卖关系,买受人付清了拍卖款,交纳了拍卖佣金,就必须把拍卖标的及时交付给买受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借口不交付标的,把标的实现责任推给买受人。因此,尽管拍卖公司是企业,没有协调的职权,只有协调的义务,还是必须主动站出来,尽最大努力协调解决标的交付中的疑难问题。首先,主动与法院标的经办法官沟通,请他们帮助协调解决交付问题。其实有不少拍卖标的执行法官还是有能力协调解决交付问题的,只不过现在的司法强制拍卖,标的委托手续由司法鉴定部门办理,而案件执行由执行局的经办法官办理,致使委托拍卖部门不了解具体案情,办理案件的法官不直接具体参与拍卖标的操作,一个案件本来一张皮变成两张皮,增加了拍卖标的操作和交付难度。如果拍卖公司与经办法官沟通的工作做好了,他们出面做标的交付协调工作,其作用和效果肯定比拍卖公司单枪匹马出面协调好得多;其次请标的所在地政府或部门领导出面帮助协调。要充分借助政府的力量和相关部门的影响力,化解标的交付难问题。拍卖公司可直接找政府或部门相关领导,也可通过有人牵线搭桥引荐,向他们汇报标的交付中的矛盾和困难,以求得到帮助;三是通过相关的社会人脉关系疏通做工作。常言道,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找对了人,说不定交付中的疙瘩迎刃而解;四是协助买受人一起做工作,化解交付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
第三, 算好经济帐。很多交付问题协调到最终的结果就是钱的问题,承租人搬出要搬迁费、补偿费,门口道路共同使用要过道费,设备搬迁破墙破房要修补费,车辆在停车场要巨额停车看管费。如补偿费由买受人支付,拍卖公司在协调过程中应站在买受人的角度,把补偿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当补偿金额敲定后应立即与受偿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拍卖前告知买受人应支付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