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符合河道行洪纳潮、生态环境、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等的要求 3)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无影响、影响较小或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 4)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达成一致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14年)
第二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2011年)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