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地点:咸阳市各县市区车辆管理所。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