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二、办理机构
黔南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三、办理材料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四、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黔南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质量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