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国银行代表处未经批准变更办公场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首席代表一定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职资格或者要求其代表的外国银行撤换首席代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
(一)未经批准变更办公场所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料的;
(三)违反本条例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的。
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2、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3、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4、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5、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6、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7、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8、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9、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
10、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11、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9项、第10项、第11项仅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