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办理的投诉电话是0514-8068186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3.4 爆破作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