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机组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机组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
机组的组成和人员数额,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在航空安全方面,各国的法规都重视机长的领导作用。我国尤其注重确定机长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规定:
1、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
2、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
3、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机长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绝起飞;
2、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
3、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4、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航空器的处置作最后决定。
事实上,除了上述的职责之外,机长应当根据航路上的天气和地形,安全地完成飞行,负责加足油,根据装箱信息监督货物恰当系紧,并根据操作手册负责航空的运作,此外机长还应当承担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