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结论,项目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2)项目采用了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3)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采取了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清府〔2013〕116号的规定,由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材料
纸质版一式6份、电子版1份。(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2)总量核准证明材料(涉及总量前置的项目);(3)非禁养区证明(养殖业提供)
申请书自行撰写,内容清晰、明确,并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或项目法人代表签名
五、办理地点
清远市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高新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