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州生育保险报销多少
1.参保女职工在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特殊情况除外)正常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定额标准(自然分娩2000元、剖宫产3000元)及以下按实结报,定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结报。
2.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后发生的围产期检查费定额标准调整为350元(不含自费部分),女职工临产前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检查费定额标准调整为250元,同时增加享受围产期保健补贴400元。
3.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90天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对流(引)产的,增加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每年7月份随着当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调整。
4.参保女职工怀孕期间及产后4个月内因妊娠并发症或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90%结报;参加医疗保险的女职工产后4个月以后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结报。
5.参保女职工流(引)产手术医疗费用实行按定额标准限额报销,其中:3个月(含3个月)内流(引)产的定额标准为400元,3个月以上流(引)产的定额标准为1500元。
6.参保女职工妊娠分娩生育津贴标准调整为参保女职工分娩前12个月按月平均缴费基数(缴费不足12个月的执行统筹地区最低月缴费基数)。对参保女职工流(引)产的,发给1个月的生育津贴。按原政策规定,国家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实行生育津贴的办法,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减半执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标准执行。
7.新婚夫妇孕前优生检测费用实行按定额标准限额支付,定额标准为每对夫妇500元。
二、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