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将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2)调运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
二、办理材料
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核查
报检单必须由报检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人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办理机构
揭阳市林业局
四、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版)(1994年)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粤府令第64号)(2017年)
第三条广东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隶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粤府令第64号)(2017年)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程序:
(一)调运前,货主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植检机构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检疫;
(三)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四)检疫不合格的,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