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补、换机动车号牌的领取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自备)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来源:沈阳政务网(zwfw.sheny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