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十六、二十二、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十三、十七、十八、二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二条。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5.《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要求
二、办理地点
佛冈县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三、办理材料
提供
提供
提供
字迹清晰,申请人签名
复印相关资料,校验原件,原件归还申请人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2011年)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2009年)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2009年)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2009年)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