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院登记
1、参保职工入院时凭本人身份证和医保IC卡(无医保IC卡的凭本人身份证);
2、参保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须提供户口薄及监护人身份证)办理入院登记手续;
3、按医院的要求缴纳住院押金。
二、住院守则
1、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准挂床住院;
2、入院后请主动向医生出示身份证明,表明参保者身份;
3、医生使用自费项目及自费药品须征得您或您家属的同意,并在自费项目审批表上签名(急救时除外),否则您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三、出院结算
(一)住院费用中应由个人支付部分
1、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自费药品及自费检查、自费诊疗项目的费用等);
2、乙类药品由个人支付5%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诊疗目录中由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
4、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5、应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注:1、参保人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自停缴或欠缴医保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2、参保职工连续缴交医保费不满6个月(含6个月)的按50%比例报销。
(三)结算手续
参保人出院时凭身份证明到出院处社保窗口结账,只须结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并在《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计算表上签名确认即可,无须到社保部门报销。
(四)住院费报销金额计算公式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医疗费用总额-个人支付部分总额)×报销比例
注:个人支付部分总额为上述第(一)条前四项之和。
四、医保补助
(一)医保补助申请条件
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因病住院,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含起付标准,但不含特定门诊费用)累计达到15000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医保补助。但自行转院到市外医院就医以及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到非选定医院就医的费用不列入申请范围。
(二)医保补助申请程序
参保人如上一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达到申请条件的,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参保地社保局(惠城区参保职工在惠州市社保局办理,参保居民在惠城区社保分局办理)或社保所提交《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经社保局核准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医保补助金划入申请人金融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