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所以无结婚证开具婚姻证明一般是无效的,但在婚姻登记条例发布前的事实婚姻关系是承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或方式。中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1、结婚是要式行为,取得结婚证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2、结婚行为具有人身性,当事人应亲自办理,不适用代理。
3、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夫妻关系。
4、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恢复承认了事实婚姻,即两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补办登记,领取结婚证。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